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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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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婚姻关系

    同性恋者的婚姻质量比起一般人的婚姻有着严重的先天不足,但每种这样的婚姻的具体状况,会因为当事人同性恋倾向的强烈和绝对程度以及个人性格的差异而有很大的不同。总的来说,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做法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

    第一种夫妻关系模式是,同性恋者对妻子不反感,并抱着对妻子的负疚感,克尽作丈夫的义务和职责。这种人多是双性恋者,即又爱男性又爱女性的人。例如一位中年同性恋者说:“我就觉得应该结婚。有的人怕女人,或觉得恶心,我不是。我和妻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她是个工人,她在性方面要求不强烈。我对她不厌恶,但没到有些人那种贪女色的程度,夫妻关系还是比较和谐。”他还说:“我爱人很爱我,我也挺爱她。从法律上说,我只能有一个爱人。我有对不起她的感觉。我欺骗了她,我在性的方面尽量满足她,不能让她得不到。要尽义务,要让她幸福。”

    一位三十多岁的调查对象说:“我是结了婚以后才知道这种事情的。我妻子很贤慧,不嫉妒,自己觉得对不起人家。对方一亲昵,我心里就烦,但还是有负疚感。她有时会妒嫉和我接触的别的女孩,但也不是老看着我。”这位调查对象承认,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对婚内性生活是有影响的,他虽然能够满足妻子的要求,维持住婚姻生活,但“感觉上是尽义务的心情。”一位调查对象的话很能代表此类双性恋者的状况,他说:“我对女人还有点兴趣,对男人兴趣更大,这就象今天吃萝卜,明天吃白菜一样。”

    国外社会学者对同性恋者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做过大量研究。沃夫以26对结婚三年以上的同性恋(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同性恋(双性恋)者作丈夫的现象。研究的主要发现是此类婚姻双方满意程度较高,性生活活跃,而关键在于丈夫要对妻子说明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沃夫,1985年)布朗芬也以双性恋丈夫为对象作过研究。他设法找到360位此类对象,研究他们是如何处理异性恋的公开形象与声名狼藉的同性恋行为之间的矛盾,以及欺骗妻子与亲人这种做法的道德问题。研究的主要结论是,有些男性具有将同性恋与异性恋协调起来使二者的冲突降到最低程度的能力。(布朗芬,1985年)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南同性恋当中,几乎没有人会主动把自己的真实性倾向告诉妻子儿女。问卷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人让同事或兄弟了解到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让父母及配偶了解到这一点的人一个也没有。这些人中可以微细婚姻关系的人,都是心怀负疚感,小心翼翼扮演丈夫和父亲的角色的,充满内心矛盾,随时生活在害怕真情身份暴露的恐惧之中。

    婚姻关系的第二种模式是选择性冷淡的女性作妻子,或在婚后把妻子培养和改造成能够适应自己状况的人。有些出人意料的是,同性恋者的择偶标准传统色彩很重。他们不喜欢性欲强烈、思想摩登的女人,而偏爱贤妻良母型的旧式妇女。不少调查对象在回答“如果结婚将选什么样的女性为妻”这一问题时说:喜欢“贤妻良母型”、“家庭主妇型”的女人。一位同性恋者这样说:“我要找对象,就找个贤妻良母型的。”另一位说:“家里逼我谈女朋友,我喜欢生理上无要求的,不喜欢女方有婚前性行为,在性方面也不应该主动。应该尊重传统观念。”同时补充说:“我找对象就是为了让加入心里平安,自己并不想找。”由于同性恋者的异性性行为动机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他们所看重女性的也仅仅是生育能力而已。这一点与传统文化对女性价值的看法不谋而合。

    许多同性恋者提出,他们希望女方性方面是消极冷淡的。有一位调查对象说:“女朋友如不要求发生性关系,感情就会好些。我希望女方本人无性要求,应该是被动的一方。我一个朋友的爱人就无要求,女的需要发泄多可怕。”他正准备结婚,他的方针是这样的:“我要是真和她结婚,就要让她一辈子不知道(我的倾向)。人的性欲是可以培养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别是没有性应验的人,很容易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这就好比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如果让她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给她一个心理障碍,让她想不到这一点。当然我在其他方面都会好好照顾她。”

    关于择偶还有一种奇怪的逻辑,一位同性恋者说:“我们科里有一位35岁的女同志,家庭生活很幸福。我很羡慕这样的人。我喜欢女同志马虎一点,家庭中处得好。要我碰上这样的未婚女性,就能有感情,也能有性爱,对单纯漂亮的女孩不能产生性爱。”异性恋男性往往都是首先受到女性自身条件如相貌、身材、气质等方面的吸引,再看她工作怎样、家庭怎样;同性恋男子却由于不能受到女性自身的吸引,难以自然地对她们产生性爱,所以会循着一条相反的逻辑择偶。

    同性恋者婚姻关系的第三种模式是不能成功做到上述两点的关系,这种人难免会沦为婚姻失败者,等待着他们的大多是婚姻关系失调,直至破裂。一位调查对象这样谈到他的男友:“他现在连逢场作戏都作不下去了。我曾劝过他,你不爱那女孩子,就不要和她结婚,他勉强自己去结婚,结果一个月也不和太太过性生活,骗太太说自己是阳痿。”另一位说:“教我入道的那位老师,和老婆一个月过一次性生活,现在更少了,不定期,有时几个月才一次,这都是他亲口告诉我的。”一位已婚的同性恋者说:“我爱人对我不感兴趣,她缺乏性要求,我也不乐意,我们几乎没有夫妻生活。”还有一位说:“我认识一个人,他和爱人没这种欲望,双方都没欲望。”由此我们想到,在中国,同性恋者之所以可以全都结婚,并且对妻子长时期地隐瞒自己的真正性倾向,正是因为夫妻的性生活被置于极其不重要的地位。如果妻子们不是如此性欲低下,这种婚姻早就难以维持了。由于多数中国女性还是“从一而终”的,她们当中可能有很多人确已被同性恋者的丈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以为所有夫妻关系都是如此。在不少人心目中,性欲乃是一种不好的欲望,冷淡不仅不是病态,反而是道德高尚的标志呢。

    一位同性恋者说:“我过去相好的一个男友,他孩子一周岁时我去看他,他留我住宿,我们做了爱。他说了一年赖的痛苦,没快感,和女人就象吃饭睡觉一样,没有意思。他要求我每年他生日那天和他做一次爱,我说那不可能。”另一位调查对象在与已婚的前任男友相遇时,后者告诉他已和老婆离婚了,说同她没话说,互相讨厌,没有性欲也没有性生活“老回味我们在一块儿的时候。”

    有位40多岁才被迫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春节结的婚,现在5月份了,我妻子仍是处女。她原是个40多岁的老处女。她婚后经常为这事跟我吵闹,夜里不让我睡觉,可我一和她接触就毫无兴趣了。过去我有过一位女友,发生关系时她先给我口淫,再女上位,可我妻子完全不懂这些。她是个极正经的人,做政治工作的,对自己要求很严。她经常哭,还对她家里人说了,弄得丈人全家不理解我。”他认为“妻子的性要求是负担”“结婚的目的是为结婚而结婚,没有性,各方面也不能融洽,一想起家里的事就觉得心烦。但知道大多数家庭的生活也不美满,就这样凑合过吧。”

    有些人在结婚之后又爱上了同性朋友,为与同性朋友交往而不惜离婚。一位自称“已经造成好几对离婚”的同性恋者,甚至给想为他离婚的男性朋友出过这样的主意:某次与妻子作爱时,偷偷把声音录下来,人在那种时候说的话后来听到会害缲的。以后妻子一要求过性生活,丈夫就放那断录音,如是几次之后,她就不乐意作这种事了。那时丈夫再要求作爱,是妻子不乐意了,于是丈夫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照一般人的想法,与其如此煞费苦心制造离婚,还不如干脆不要结婚。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同性恋者结婚有一个隐蔽的功能是人们没想到过的,即取得离婚者身份,以便过无人打扰的单身生活。一个大龄未婚者与一个离婚者的处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会不断受到亲友的规劝、同事的“热心帮助”及各种干扰,而对离婚者的打扰却少得多。人们或者以为她们保持单身生活是因为前次婚姻所带来的难以平复的心灵创伤,或者以为他们是因离婚者“身价下跌”难以再婚(对我国征婚广告的研究表明,中国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只好随她们去,于是这些同性恋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过独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恋必定是背着女方进行的秘密活动,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败露了怎么办?同性恋活动败露后,牵涉的不只是配偶,还有家庭、单位等方面,但首当其冲的是配偶。

    我们调查中一个意外的发现是:配偶方面的反应似乎比预想的温和。据一位调查对象说,有一个同性恋被抓住了,妻子一开始要离婚,后来没离成。还有一个40多岁的干部,在党校学习时和一个30多岁的男人发生性关系,逮住了按鸡奸罪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没离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调查对象总结道:“同性恋败露侯,妻子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异性第三者插足要轻。”

    确实也有搞同性恋败露以后离婚的事情,但也有不离的。另一个事例:“我听说有一个同性恋,被他爱人知道了也没啥,她只是经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种地方(同性恋聚集的地方)看见他在那儿就给叫回家来。”“有的女人会认为无所谓,觉得丈夫起码没有和别的女人乱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会认为她丈夫连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过了。”

    问卷调查数据也表明,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异性婚外恋一旦败露比同性恋后果严重的人数,比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要多。至于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有一位调查对象持这种观点:“许多同性恋的妻子不离婚是因为不懂这种事,意识不到它的严重性,不认为它是感情的东西,以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这种事的人不多。”“中国人对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间会有感情。”在我们看来,除了广大异性恋人群对同性恋现象的无知以为,上述现象还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们从价值和事实两个方面对这种现象作一剖析。在价值方面,我们讨论社会、局外人、同性恋者的家人亲友及他们本身对同性恋的看法;在事实方面,我们讨论同性恋的感情生活、行为方式等等。然后将二者作一对比,结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价值方面。从调查中我们发现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关于同性恋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我们访谈所得,还没有人说同性恋是正当的。即使同性恋者中最坚决自信的人,顶多也只能作到对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置之不理。他们中间很多人对异性毫无兴趣,可还是要结婚,并把这看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无异于承认了异性恋的正统地位。

    第二,关于同性恋行为重大与否的问题。据现有材料,同性恋行为虽视为不正当,但并未被视为十分严重的坏行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异性恋是轻微的。我们未访到因同性恋败露而离婚的个案(当然这不等于没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说,同性恋比第三者插足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办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问异性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后性经历),竟然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恋非常严重,它不象是邪恶,倒更象是某种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性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进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应属于这种。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出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重大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性性关系(4)同性恋性关系

    由图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可能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放纵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谈到同性恋的婚姻问题,最后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国家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同性恋婚姻的论争。1971年美国一位乡村教士拒绝发给两个男人婚姻许可证,在初级法院赞同了这个教士的做法之后,两个男子便向明尼苏达高级法院起诉。这对同性恋人争辩说:既然州法律没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没有理由认定这种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级法院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就象创世说一样古老,因此法庭决定,这两个男子没有权利彼此结婚。

    然而,在同性恋者当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时间短些的固定伴侣就更为常见,他们寻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种实际原因:如为了能够公开找房同居,为了继承权问题(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没有遗嘱的伴侣的财产)等等,同时也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他们似乎已可被视为“事实婚姻”正如斯冈茨尼所指出的那样:“当两个(或更多)的人进行持续的工具性和表现xìng交换时,即当他们既在经济上又在性行为上相互依赖时,便意味着存在婚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在经济上和性行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样的两个女人的持续联系,也可以被叫做婚姻。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分享床铺和餐桌,并把他们自己看作配偶或爱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冈茨尼,第217页)

    第一节、交往方式

    谈到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国家,这些交往多半在专门的同性恋酒吧和同性恋浴池中进行,在缺乏这类设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厕、街道和公园进行。在美国,同性恋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数城市所容忍。就象异性恋的“单身者酒吧”一样,这些同性恋酒吧成为“性市场”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关系对象。除此之外,它们还是社交场所和信息交流的场所,使同性恋者感受到团结的气氛。有些同性恋酒吧带有独特的色彩,例如以身着黑皮夹克的摩托车帮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脱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顾客均为男性,偶尔也有少量女性前往这些男同性恋酒吧,被称为“果蝇”她们图的是在这类酒吧不会受到男性的性纠缠;男同性恋者也欢迎她们去,因为她们不会同自己争夺性伴,而且为这类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鲜感和文雅的气氛。男同性恋浴池则为公共的性聚会提供了场所,同时设有遮人耳目的单间,供私人的性活动使用。公厕、街头和公园这些地点的好处是不必花钱破费,但危险性较大。在那些没有同性恋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只能靠这些地点了。有些人认为危险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爱这类地点。(凯插多利,第346-347页)

    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同性恋酒吧和浴池,传说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类服务的酒吧,但极易引起警方干涉。因此,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活动,只能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厕所、公园、街心花园、街头广告宣传橱窗及公共浴池等场所进行。

    据我们的调查对象说,北京有55处同性恋活动场所,提出这个数字的人也不能把这55处数清,看来是另有人作过统计。这些场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厕所,尤其是附近有绿地、花园的厕所。这是在社会上结交同性恋伴侣的主要场所。一位40多岁的同性恋者说,他常去的此类场所有七、八处,因为总去一处出事的危险性比较大。这些场所有的只在晚上8,9点中以后才有同性恋者活动,有的却是全天都有人。如北京x区有个不收门票的公园,来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为同性恋者全天活动的地点

    男性。这或许是同性恋兄弟情谊的一种延伸吧。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么件事:“一次我见有个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门的石阶上。我看他是个小孩:问他为甚么不回家,他说:和家里闹别扭跑了出来,北京没有地方住。我把他带回家住了半个月,我挺喜欢他,像大哥哥帮小弟弟一样。”(为什么不帮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同性恋者的观点,可以作为同性恋者对社会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说:“我认为应该上社会去。就是有了感情专一的恋人也该上社会上去。社会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社会上的感情与个人的感情不一样,可以增加见识。很有意思。

    这一切正如凯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样:“同性恋者文化的存在原因,首先在于提供性接触的机会,但也有友谊互助、政治团结、娱乐商业的活动和功能。”(凯查多利、第二四二页)虽然中国同性恋的社会交往活动中,还远远谈不上有政治团结和商业活动这些内容,但在其他各种功能上与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异。

    第二节、交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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