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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同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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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仁慈、理解、温暖及纯粹的爱对待少年,唯一目的是培养这少年道德上的完美。在战争中,他们并肩战斗,如果少年犯错,这成年人要替少年受罚。少年长大成人后,或者结婚,或者成为另一个少年的保护人,即“爱者”在战场上“同性之爱”也获得了赞赏。在不少战役中,斯巴达的军队都因为士兵们这种“同性之爱”而赢得了战争。柏拉图对此曾作过如下评述:“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支庞大的军队。每个士兵都不愿被他的爱人看到自己脱离队伍或丢下武器,他们宁可战死也不愿受此耻辱在这种情况下,最差劲的懦夫受到爱神的鼓舞,也会表现出男人天赋的勇敢。”著名的底比斯圣军,就是全部由一对对彼此相爱的士兵组成,转战三十余年,立下辉煌战绩,最后才被马其顿帝国亚力山大大帝所击溃。在最后一次战役中,三百名圣军全部光荣战死或受到致命的创伤。(唐纳希尔,第41-44页)

    雅典也盛行同性恋爱。史载雅典政治家阿西比亚德将军就是一个这样的传奇人物。他十七八岁时,成为当时雅典城内各自最高、长相最英俊的青年。无论他走到哪里,都有一大群男人追随。这些男人把他当作美丽的少女一样与他调情,向他求爱。他扮演荡妇的角色十分在行--奚落他的仰慕者,或与他们调情,把他们弄的十分尴尬。如果他心情好或有利可图,他有时也给这些同性恋追随者一点点恩惠。于是他成为雅典青年心目中的偶像。(亨特,地19-20页)

    总之,希腊人认为男性是近乎完美的造物,因而是更加理想的爱情对象。对于那些有文化修养、兴趣高雅的男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将精神上的投契作为爱情追求的一部分。尚未成熟的英俊少年比异性情侣更能燃起他们炽热的感情之火,他们有着姑娘似的腼腆、精力旺盛、朝气蓬勃,男子汉的气质正处于含苞待放之时。这种爱远远超出了纯生理的范畴,成为一种高雅的、具有美学意义的情趣。柏拉图甚至认为“神圣之爱”只存在于男人之间,只有男子之间的爱情才是感情的真正贵族与骑士形式。在他的著作节选中,是这样赞美男子之间的爱情的:“通过对男孩子的夜晚之爱,一个男子在起床之时开始看到美的真谛。”(转引自拉里亚,第128页)。

    此外,古希腊还允许同性恋男妓的存在,尤其在雅典更是如此,外国人可以长期包租男妓。尽管少男卷入卖淫父母要受惩罚,但真正被送上法庭的人极为少见。

    在公元六世纪时,罗马人也常为漂亮少男付钱。当时自由人中有一种习俗,即为少爷配备一个同龄的奴隶少年,以满足他最初的性欲望。

    当时,女同性恋的风气亦很盛行,有些女同性恋者打扮成男性的模样,参加打仗和狩猎活动,同另一个女人结婚,二人象夫妻一样相处。据说女诗人萨福在莱兹波斯岛建立了一个女子学校。她的诗名极盛,被誉为“第十缪斯”她虽有丈夫子女,却一个接一个地爱上她的学生,最后因遭到一位女恋人的拒绝,滔海而死。另外,据说女同性恋的风气在罗马时代比古希腊时代更为盛行。

    在18世纪的法国,路易14时代,女性在一切方面占据突出地位。或许是处于对这一状况的反感,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同性恋团体。这个团体的人不同女性发生任何关系。它的成员中有许多是贵族,王子也卷入了,惊动了路易十四,使得他不得不亲自过问此事。

    在英国,著名的王尔德案件曾引起轩然大波。王尔德因同性恋倾向被判处两年徒刑,在1900年他辞世之后,书籍和剧作被禁,致使出版界和文艺界噤若寒蝉。在当时严厉的气氛中,连葛理士的科学著作也遭查禁。

    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特别是在英法两国。法国的男妓起步较早,在放弃了火烧女巫的陋俗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改为火烧同性恋者。但是到了1725年,人们的观念已改变很多。拿破仑法典对同性恋这惩罚措施已作了相当程度的放宽。到1806年,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即使不是司空见惯,至少已受到了容忍。当时巴黎有数百名男妓,其中最有名气的一位叫做安德烈,其夜度资高达1800法郎,而当时一名技工的日薪仅有2至4法郎。(唐纳希尔,第224-225页)

    20世纪初,德皇威廉二世时,德国同性恋人数很多,根据郝兹菲尔德的说法,当时柏林有两万名男妓(一说6000人,一说2000人),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尽管德国当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十分严厉,但只是在涉及诱惑少年和引起公众舆论注意时才适用,而且只对无名百姓才适用。当时,民众中关于军队、行政、外交部门的高级官员中有同性恋者的传言愈演愈烈,柏林一家刊物甚至宣称,在最高层有个同性恋集团,形成了第二政府,蒙蔽皇帝。于是,揭露这一集团就成为一种爱国行动了。出版商哈顿发表了攻击同性恋的文章,引起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围攻。有人证明王子也卷入了同性恋阴谋集团,因此导致王子退位,朝野议论多年。

    在封建时代的日本,常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的事情发生,每个武士都带有个少男,经常发生为争夺少男而引起的决斗。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

    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当中,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还有大量综合的研究。福特和毕齐研究人类学文献,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在20世纪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事实上,可能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

    北非的斯旺人中普遍有男同性恋行为,显要的斯旺男子互相借用对方的儿子,公开谈论他们的男性性爱,就象讨论与女性的性爱一样毫无忌讳。已婚和未婚男子都被习俗要求进行同性恋活动。如果一个斯旺人不同其他男子发生性行为,就会被视为怪人。

    在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原始部落,例如卡迪克部落中,人们把儿子当女儿养,让他们穿女孩服装,作女孩的事情,并只同女孩游戏。到了10至15岁时,就令其同有钱的男人结婚。

    在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中,常有一些男子作其他成年男子的妾。

    在夏威夷岛国的一些人种中,同性恋现象也很普遍。

    东爱斯基摩人中,有些女性拒绝同男性结婚,自己却表现出男性的行为作风。

    在澳大利亚西部的肯伯雷地区,男子成年后如果找不到女人,就同“少男妻子”一起生活。在澳大利亚南部,没有妻子的老人往往有一两个少男陪着过日子,老人嫉妒地监视着他们,用他们作鸡奸对象。

    在我们四千年历史中,正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皇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中说:“杂说称娈童始皇帝。”(卷12)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皇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还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馀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馀桃”、“断袖”等暗语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事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而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而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打扮成皇帝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淫”

    在汉以前“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朝和六朝是一个是否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葛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史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两晋六朝之后,正史不再记载有关同性恋的事情。

    唐朝与五代,男色之风渐衰,但是宋朝有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微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的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女娼,这可能是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而一般人则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即男娼馆,其设备几乎与妓院一模一样。(唐纳西尔,第105-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畜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的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称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意义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指南性质的书,叫做朝市业载的,载有咏象姑车诗说:“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明国初年,伶人如田际云(想九霄)辈始出而倡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荡理士,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不许合演的时候,男的必须当旦角,女的必须当生角,因此,伶人的职业成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的同性恋为主题的。

    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闽广两越尤盛”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据张心泰粤游小志云:“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姐妹,名为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成夫妇理,必挨同盟姐妹嫁毕,然后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姐妹相约自禁。”又云:“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严若藁城者。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番禹、沙交一带,效之更甚,即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生不嫁。”(转引自孙晓,第219页)

    由前引大量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第三节、研究样本及方法

    由于同性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模式,对它的分类必然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人有同性恋行为,但并不知道或并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有些人认为自己是同性恋者,但并没有做过任何同性恋行为。有些人是在周围环境中没有异性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才找同性对象;有些人则在有异性可供选择时仍找同性对象。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自我认同女性;有些男性在与同性对象交往时仍旧在外表和内心认同男性。有些同性恋者的身份是公开的(多在同性恋为合法的社会);有些身份是秘密的;还有一些人的身份是半公开的(如在中国被公安局逮捕过并通知单位家属的同性恋者)。有些同性恋者有长期的对子,过着一种“事实婚姻”似的生活;有些则从未有过长期固定的伴侣,而是不停地更换性爱对象。有些同性恋者经常到社会上与陌生人结交朋友,有些则从来不到社会上去,只同身边的人接触。

    根据一位美国社会学家的统计,在美国,公开身份的男同性恋者当中,有百分之十接为亲密伴侣,同居多年,不再找伴,过着与异性恋伴侣相似的生活,这批人造成的社会问题和自身的心理问题最少,感觉最为快乐;有百分之十八的人属于开放性伴侣,即虽然经常有固定伴侣,但不断寻找新伴侣,这些人生活不如第一种人快乐;还有百分之十五的人属于“游荡的单身者”他们性活动最为活跃,喜欢有许多性伴侣,而不是仅一个,这种人以性活动为其生活的重心,不断更换伴侣,他们精力最为充沛,最不后悔为同性恋者,性情友好,自信心强,社会及心理调适的成功程度仅次于第一类人;第四类人有许多伴侣,但是有心理和性方面的问题,不能成功地建立有感情的关系,这类人占总数的百分之十二;第五类是非性的同性恋者,他们在性生活上不活跃,伴侣很少,与人没有亲密关系,很少与人接触,这批人大多数年龄较大占总数的百分之十六;此外还有百分之二十九的人不好归如任何一类中去。(凯查多利,第344页)

    根据不同的标准,这个分类表还可以无限制地分类下去,我们的目的在于说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及其必然导致研究的复杂性。

    鉴于同性恋现象的复杂性和目前我国法律政令、社会规范对同性恋现象所持有的态度,研究只能秘密进行,因而不可能采取大规模随机抽样的方法。我们的研究于是采取了“滚雪球”抽样方法,即首先找到个别愿意接收调查的同性恋者,由他们介绍自己的朋友熟人,再由这些朋友找到朋友的朋友。用这种方法获得的非概率样本,显然存在着严重的先天不足,即从严格的社会统计学标准出发,调查所得的数据资料实难推论及任何已知总体。然而,舍此之外又别无良策。我们只好在调查过程中,力求翔实,下一番去伪存真的功夫。好在这些现象,只要有一例确实存在,调查也就有了一定的实现价值。比之当代人类学中所允许采用的以一个个案史对广大的社会场景作描述的方法,这个调查还显得略胜一筹--我们毕竟积累了相当数量的个案史。调查的具体方法采用了深入访谈个案史和问卷抽查两种方法,样本共49人。在个案访谈中,力求详尽,有些调查对象前后访谈多次,将正在发展中的恋爱事件的最新进展也加在调查记录之中。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共设计了70个问题,回答问题的有两类调查对象,一类是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对自己行为多持有乐观肯定态度的人;另一类是曾经或正在心理咨询机构求治的对自己的性倾向持有悲观否定态度的人。因此这个样本代表性比起完全从寻求治疗的同性恋者当中所作的抽样,更能代表整个同性恋人群的一般状况。对上述两群人所做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一些重要的区别。

    全部调查是在1989年至1991年的三年间进行的。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本应包括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两个部分,但由于笔者精力及调查线索的限制,只作了对男同性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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